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者,将被取消基金申请资格:基金委颁布相关调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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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12 月 29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官网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对象既包括申请资助的科研人员,也包括基金评审专家和管理科研人员的依托高校或研究机构。
该文件对投诉举报与受理、调查、处理、申诉与复查等几大程序进行定义,并提出的针对科研不断行为的具体处理细则。其中,基金委针对申请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三方,列出了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申请书列出的已有科研成果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修改申请书,在评审过程中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等。上述科研不端行为会受到警告,或不同程度的暂停、取消基金申请资格/拨款的处罚。申请专家及依托单位出现不公正评审、不履行相应职责等情况,也将受到取消资格、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基金委通告,该《办法》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05 年 3 月 16 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