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人次:164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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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 (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的出台背景、编制过程及落实要求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统一发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要求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筛选评估环境和健康固有危害大、在环境中可能持久存在,且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并富集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推动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关要求,落实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部署,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之一。

问:《名录》的编制过程是什么?

答:《名录》重点筛选应当优先实施环境风险管控的化学品,以实现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发挥“发动机”作用,为水、气和土壤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支撑。二是促进公众及相关企业充分认识所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环境与健康危害,提升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问:《名录》包括哪些化学品?

答:《名录》收录了18种/类化学品,其中包含:苯和邻甲苯胺等确定的人类致癌物、全氟辛酸(PFOA)和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等多环芳烃类物质、铊及铊化合物等重金属类物质等,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

这些化学品普遍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在我国有大量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介质中被广泛检出,潜在环境暴露高。二是固有危害较大。这些化学品或者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属性;或者属于按照我国《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标准确认属于已知的人类致癌物、引起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遗传突变的物质、或人类生殖毒物的化学品;或者属于国际上因其环境或健康风险原因已采取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或者属于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化学品。

问:《名录》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要求?

答:《名录》提出了可能采取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选项,包括:依法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等实施环境风险管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对相应的化学品实行限制使用或鼓励替代措施。

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具体采取上述哪种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要“一品一策”,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主要环节等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予以确定。

《名录》的印发为相关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雨绸缪,自觉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提升环境风险控制水平,提供了“过渡期”、“准备期”和“预警期”。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名录》化学品存在的潜在环境与健康风险,自觉、主动采取工艺升级改造、强化“三废”收集处理等措施,加强环境排放控制,同时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环境友好替代品,最大限度降低相关化学品的环境风险。

问:《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风险管控进展情况?

答:《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自2017年印发以来,所列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一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种类优先控制化学品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实行环境风险管理;二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10种类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实行环境风险管理;三是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作为有毒有害物质,要求重点单位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四是依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将二甲苯麝香等5种化学物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落后产品),禁止其全部或部分使用用途。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踪评估生态环境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状况,依据环境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同时继续推进《名录》所列化学品的环境风险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