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制检定,6试点城市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延长3年
发布时间: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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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企业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基础。实施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有助于实现企业办理流程“零成本”、办事时间“零消耗”,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能够倒逼企业增强计量意识、提升计量能力,增强企业保障产品质量的内生动力,企业可以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溯源至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比改革前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减少逐级向上溯源过程中人为造成的误差放大,以得到科学客观的溯源结果,企业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在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企业内部校准或第三方机构校准中选择开展量值溯源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加检定校准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企业计量溯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