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人次:147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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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构当在收齐材料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近日,国家卫健委公布最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办法》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记者发现,《办法》细化了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界定“证据”内涵。一是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向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细化劳动者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方面的要求。二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作了相应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办法》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职业病诊断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在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的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规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要求,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对于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理时限,《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由此,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大大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限缩减至十日;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鉴定申请至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减至四十日,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时限缩短至十日。


  据了解,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由原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卫健委组织专题研讨,并广泛征求了意见,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