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基本知识测验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人次:26525 来源:湖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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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6、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二、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且行使下列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宪法;

(二) 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 解释法律;

(五)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 决定特赦;

(十八)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监察法

一、  总则

1、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3、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2、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监察范围

1、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监察权限

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3、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4、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 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五、监察程序

1、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3、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4、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三)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