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和其他标准真不同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人次:2132 来源:分析化学
分享到:

近日,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



十年磨一剑,《办法》进行修订,那是一件好事,也是大事,大家都很关注的。


《办法》的制定根据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确实,《食品安全法》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颇为重视。


不妨扩展来想想,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与依据《标准化法》制定的其他标准,不同在哪里,且看:


    强制性不同    


  •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地方性标准的限定不同    


  •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以没有国家标准为前提条件。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标准化法》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制定程序不同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立项制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其他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立项。


  • 《标准化法》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对企业标准的管理不同    


  • 企业标准采取备案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采取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